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月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付
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
8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