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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月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付資遣費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 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