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新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之姓氏應更正為:「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