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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小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61號 原   告 興合盛車體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爵 被   告 科技之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蔡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本件尚有證據應予調 查,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