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訴訟
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孟珊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