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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小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孟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