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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小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薪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薪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