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孟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薪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5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