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良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律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