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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律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