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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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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165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綠晶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心如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首都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5,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附 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