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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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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新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宗德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興宗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彭啟原即丞穩玻璃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向原告訂購玻璃材料(下稱系爭貨品),並開立以被告為 發票人,第一銀行赤崁分行為付款人,分別於民國96年10月 31日、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31日開立附表所示支票3紙( 下合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作為貨款支付方式,嗣原告已依 約交付系爭貨品,並由被告受領完畢。詎料,系爭支票屆期 提示未獲付款,爰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願供擔保 准予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亦未以書狀作何陳述,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 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尚積欠貨款401,985元未 為給付,則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係屬有據。 六、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 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 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15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兩造間就上開貨款並未約定給付 期限,是原告對被告所為給付貨款之意思表示,應以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催告其給付之通知。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 於108年5月2日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附 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於108年5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足認 原告已對被告為給付貨款之催告,故被告應自斯時起負遲延 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與上述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七、綜上,原告主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1,985 元,及自10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簡易事件,所為被告部分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應無必要。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 │附表 │ ├──┬───────┬─────┬──────┬───────┤ │編號│發票日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人 │ │ │(民國) │ │ │ │ ├──┼───────┼─────┼──────┼───────┤ │ 1 │96年10月31日 │VB0000000 │258,521元 │彭啟原即丞穩玻│ │ │ │ │ │璃行 │ ├──┼───────┼─────┼──────┼───────┤ │ 2 │96年12月10日 │VB0000000 │71,874元 │彭啟原即丞穩玻│ │ │ │ │ │璃行 │ ├──┼───────┼─────┼──────┼───────┤ │ 3 │96年12月31日 │VB0000000 │71,590元 │彭啟原即丞穩玻│ │ │ │ │ │璃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