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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素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科電通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