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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許玉蘭 被   告 葉美鈴 法定代理人 劉展志 被   告 葉月理       葉加名       家禾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富坤 訴訟代理人 張裕明       高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違反兩造間之分管契約之約定 ,於被告葉月理管理使用之位置興建地上物,經被告葉月理 向本院對原告另案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原告卻於本件訴訟中 主張將被告葉月理管理使用之位置分割與原告,顯以脫法行 為侵害被告葉月理及其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本件分割共有物 訴訟,於被告葉月理提起之上開請求拆屋還地訴訟終結確定 前,有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法請求停止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 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 序即毋庸停止。本件被告葉月理雖向原告另案提起拆屋還地 訴訟,係針對原告占用系爭土地興建地上物有無法律上之 權利,該訴訟之法律關係並非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據之先決問 題,是以,被告葉月理雖另向原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請 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依上開說明,被告葉月理所提訴訟 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據之先決問題,故被 告葉月理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