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許玉蘭
被 告 葉美鈴
法定
代理人 劉展志
被 告 葉月理
葉加名
家禾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富坤
訴訟代理人 張裕明
高培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市區○○段○○○○號
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原告違反兩造間之
分管契約之約定
,於被告葉月理管理使用之位置興建
地上物,經被告葉月理
向本院對原告另案提起
拆屋還地訴訟,原告卻於
本件訴訟中
主張將被告葉月理管理使用之位置分割與原告,顯以脫法行
為侵害被告葉月理及其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本件分割共有物
訴訟,於被告葉月理提起之
上開請求拆屋還地訴訟終結確定
前,有停止訴訟之必要,
爰依法請求停止訴訟。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
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
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
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
序即毋庸停止。本件被告葉月理雖向原告另案提起拆屋還地
訴訟,
乃係針對原告占用系爭土地興建地上物有無法律上之
權利,該訴訟之法律關係並非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據之先決問
題,
是以,被告葉月理雖另向原告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請
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惟依上開說明,被告葉月理所提訴訟
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所據之先決問題,故被
告葉月理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予,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