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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茂碩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7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