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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2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被上訴人即原告 嘉茂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3645元,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08年12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