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42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明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興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32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