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程學奕
原 告 朱芸家
被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畇蓁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則
抗辯稱原告
應給付工程款壹節,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台南地方法
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
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