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程學奕 原   告 朱芸家 被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則抗辯稱原告 應給付工程款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台南地方法 院108年度建字第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