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程學奕
朱芸家
被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畇蓁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兩造另有給付工程款事件而由本院以
108年度建字第29號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
本件訴訟於
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
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新簡字卷第133、135頁)。
二、茲查明上開另案民事事件已終結(民國114年1月20日
宣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另案事件之民事判決書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