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簡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程學奕  
            朱芸家  
被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畇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另有給付工程款事件而由本院以108年度建字第29號審理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新簡字卷第133、135頁)。
二、茲查明上開另案民事事件已終結(民國114年1月20日宣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該另案事件之民事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