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京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龍偉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相 對 人 陳邱戀柿
相 對 人 張榮洲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為
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
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
回(最高法院民國106 年度臺抗字第1279號裁定
參照)。
二、查,
本件被告陳邱戀柿於原告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7月13
日死亡,有個人資本資料1份在卷足據,可知原告起訴時,
乃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揆之
前揭說明,因無從命補正
,本院自應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