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新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啓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9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