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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8 年度新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松山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佶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