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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09 年度新小字第 8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822號 原   告 陳香婷 被   告 郭義和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