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許麗美
被 告 聯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人豪
被 告 盛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百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
稱
系爭支票),系爭支票復經被告盛京投資有限公司為
背書
,
詎料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爰依票據法第5、6、28、29、39
、96、126、133條及第144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
臺幣(下同)1,320,000元。
並聲明: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
、盛京投資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1,320,000元,及自民
國10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併願供
擔保准予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
本件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臺灣票據
交換所臺南市分所
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前揭原告主
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之
規定,應視同
自認。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
堪信為真實。
㈡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執票人向
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
所、
住所或
居所為發票地;執票人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
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或不於拒絕付款日後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
,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支票到期不獲付款
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
、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5
條第3項、第131條前段、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132
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㈢
經查,系爭支票之付款地為臺南市○○區○○路○○○號,發
票地則未記載,是依前揭票據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應以發
票人即被告聯一能源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即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為發票地,則該支票之付款地與發票地
均為臺南市;又依前揭票據法第130條規定,執票人應於
發
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惟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108
年5月10日,然原告之付款提示日為109年3月17日,顯已逾
上開7日之法定
期間,是依票據法第132條之規定,原告對於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被告盛京投資有限公司已喪失追
索權,自不得請求
渠被告盛京投資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票款
之責任。從而,原告就系爭支票請求發票人即被告聯一能源
有限公司給付票款1,320,000元,及自109年3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係屬有據;惟其請求
背書人被告盛京投資有限公司連帶給付部分,
洵屬無據。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
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
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
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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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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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 款 人│發 票 人│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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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聯一能源│QD0000000 │1,320,000 │108年5月│109年3月17│
│ │銀行永康│有限公司│ │元 │10日 │日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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