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盛晉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陶國正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0元(月租金4,600元120月=552,000元,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參照),應繳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