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小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幸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新全富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50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