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鴻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子甯
上列
當事人間110 年度新小字第262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 年8 月27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