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律緯
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穎衡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95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55,108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