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季永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返還租
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882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市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