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學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
可資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程式自
非完備。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收受,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二紙附卷
可稽。是本件上訴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