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簡字第519號
原 告 方薏雯
黎洪英
原 告 吳歲通
被 告 宗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
惟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以民事變更
訴之聲明狀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占用土地面積共1,167平方公尺之建物(含水泥地面)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6,418,500元【計算式:1,167㎡×5,5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41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已繳納之4,520元,尚應補繳60,03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