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司簡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洪采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函詢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調解意願,然相對人破產管理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112年2月17日
陳報狀1份在卷
可稽,足認當事人間之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