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27號
原 告 培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皓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