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小調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傑夫瑞(BARACENA JEEFREY CARDENAS)
主 文
理 由
一、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元,屬民事
小額訴訟事件,依前開法條規定,並無
合意管轄之適用。次查,被告為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苗栗縣○○鎮○○路00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苗栗縣
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
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