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小調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世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那(FAJARDO JONAR VALMORES)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巷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桃園市
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
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