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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1 年度新小調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世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喬那(FAJARDO JONAR VALMORES)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桃園市○○區○○路○○巷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桃園市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