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施淑美
一、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提起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及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
可資參照。
二、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判決在案。上訴人於上訴期限提起
異議聲請更判狀(未附繕本),經審閱書狀內容,係指摘本院認定之事實,顯對於判決為不服之意思表示,為保障
當事人訴訟權,應以該書狀為提起上訴之意思,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人於
上開書狀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又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未附繕本,
上訴程式亦
非完備,
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異議聲請更判狀繕本五份及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裁判費3,975元,任一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