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簡字第573號
原 告 衛立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陳二立 住同上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翠娟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及被告另涉刑案,現於法務部○○○○○○○○○○○○○○羈押並禁止接見,本件自不
適宜行調解程序,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
上開徵收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85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270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裁判費1,2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