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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1 年度新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三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宏 
代  理  人  伍安泰律師                     
相  對  人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代  理  人  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就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廠房之現況以履勘及錄影方式予以保全;聲請人應於錄影完成後,燒錄成光碟二片,並檢送至本院。
    理  由
一、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此民事訴訟法第3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租坐落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廠房,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7日起至116年6月16日止,111年3月17日至同年6月16日為裝潢期間,不收取租金,租金自111年6月17日起算,兩造並於111年3月17日簽訂廠方租賃契約書為憑。相對人簽訂租約後,基於廠房使用規劃,除要求聲請人配合拆除原有照明燈具、遷移管線及水電錶分錶等,並雇工打除原有廁所、化糞池及廠房西南側之樑柱。相對人突於111年6月6日委請律師發函,以廠房土地有汙染及石棉瓦屋頂影響員工健康等事由,表示提前終止兩造間之租賃契約。聲請人認相對人終止租約之事由並正當,除依約需賠償三個月租金之違約金,其於租賃期間之上開裝潢,致聲請人受有需重新裝設照明設備等損害。聲請人為避免廠房閒置及租金損失,需盡快將廠房回復至出租予相對人前之狀態,但雙方對於拆除項目及修繕費用尚有爭議,針對電線重新配線、裝設燈具、已打除之廁所、樑柱之復原所需費用,聲請囑託台南市土木技師工會以履勘現況、並為拍照記錄,及同時鑑定復原所需費用等保全方法予以保全證據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事由,業據提出廠房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及律師函等件為憑。經本院審閱上開文書,可認兩造間有廠房租賃之契約關係,因於租賃期間裝潢而發生損害賠償爭議,及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之對象有相當之釋明。惟其請求保全證據之方式,除現況之履勘認有必要,拍照紀錄則宜以錄影方式代之。至於鑑定照明設備及已打除地上物予以復原所需費用等,因聲請人表示雙方對於拆除項目尚有爭議,且此鑑定事項並無證物滅失或急迫性,留待審理程序確認範圍再行鑑定即可,尚無鑑定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