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並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