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姿英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