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小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王琮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莊佳霓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民事
抗告狀」,依該書狀記載內容,其真意應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