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小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萬峰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陳慶仁 住同上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查
聲請人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
相對人京泓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
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聲請人應再補繳500元。
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本院逕
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