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契約關係涉訟,而依兩造簽訂之電子發票合約書三.1.其他之約定「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語,本件因
上揭契約關係涉訟應由兩造
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