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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新小調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來錢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綢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遠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雯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契約關係涉訟,而依兩造簽訂之電子發票合約書三.1.其他之約定「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語,本件因上揭契約關係涉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