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品毅
相 對 人 周炳樺
友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共同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周炳樺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受傷,已提出刑事告訴,另起訴請求
被告周炳樺及其雇主即友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民事賠償。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為本院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575號損害賠償事件已知之事實,及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供核,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