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被 告 豪門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家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定於同年8月25日
宣判,
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
兩造於112年10月24日14時00分至本院新市簡易庭再開言詞辯論。
㈠
被告於112年6月6日提出之
答辯狀所附原證11,其上記載完工時間:50工作天(109/11/2),是否係指原告應完成本件電梯工程之日期?如是,請提出該工程應完成之日計算之方式。
㈡原告對被告
上開應完工之日期有無意見?原告另主張已於109年12月完成電梯之安裝工程,並
非以驗收完成之日為完工日期,其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憑。
㈢另被告上開答辯狀所附之兩造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經其以黃色螢光筆標示第26點逾期罰款條文,是否係
抗辯原告逾期完工應予計算罰款,而得以自工程款中扣除?扣除金額是否即上開原證11之其他扣款項目之「合約逾期交車77號(每日0.5%,110/01/15交車)」之63,000元、「合約逾期交車79號(每日0.5%,110/11/24交車)」之63,000元?又該2部電梯交車時間不同,為何計算出之罰款相同?均請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