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171號
原 告 新創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旻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6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6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