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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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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新簡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