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186號
原 告 何美慧
被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邱維琳律師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其所有之AVR-9106號自小客車,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該車目前之市價即交易價格為36.1萬至40萬元,故取市價之中位數而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是原告應再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