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32號
原 告 晉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天貿實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111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㈠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㈡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00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610元。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
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