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422號
原 告 景順物流公司
被 告 日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
被 告 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壽
共 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2月20日
宣判,
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需請
被告具狀說明之,故通知
兩造於113年4月9日14時35分至本院新市簡易庭再開言詞辯論。
㈠依原告提出之8月26日起至10月5日止之運費明細,其向被告請求支付之運費係有加上5%之
營業稅,總計新臺幣(下同)292,425元,惟遭被告扣除21萬元後剩餘82,425元,被告卻再自行扣除5%營業稅,僅給付原告78,304元之原因為何?。
㈡另被告提出之扣款明細項目「前一次事故(MR車架料架)」,是否與項目「MR車台」、「MR車架料架」所發生之事故係屬同一事故(111年7月28日)?如否,係何時發生之事故,金額15,000元(未稅)係如何計算出?
㈢又被告日騰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下稱日騰公司)係與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發公司)簽訂運輸合約書,而原告負責運送瑞興發公司之貨物,係由被告日騰公司委託原告運送,或係由被告日騰公司委由被告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再委託原告運送?被告日騰公司、茂聖公司就招攬客戶、運送貨物之分工權限為何?為何原告稱該被告二家公司係同一家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