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497號
原 告 陳美代
李福川
被 告 林坤波
林坤芳
楊淳豪
楊國楨
楊國平
林陳金美
林美伶
林春菊
林湄鈞
謝金春
吳茂松
楊戊寅
楊茂舜
楊忠賢
楊明勲
楊明三
楊明恕
楊世安
楊世名
林國隆
田奉珠
林建宏
葉玉姬
吳偉傑
楊子祥
兼上三人及
下二人共同
被 告 吳龍財
吳孟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
被 告 王金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5月10日
宣判。
惟查,原告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369、372、405-3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應有部分各1/8,係登記在已過世之同明通名下,同明通之
繼承人為其配偶同余桃、其子同域瑤、
被告同秋顯及其女同華綉、同蘇味、劉同美霜,查無
拋棄繼承之情狀,而同余桃於101年7月7日過世,同域瑤則於112年5月19日過世,同域瑤之子女同碩慈、同貝珙、同碩雯、同晉億、同伯敍及其姊同華綉、同蘇味、劉同美霜均拋棄對同域瑤之繼承權
等情,有
戶籍謄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2年9月11日南院揚家厚112年度
司繼字第2866號公告在卷
可稽(本院卷一第21-63、129-151、269頁)。故同明通之繼承人應係被告同秋顯及訴外人同華綉、同蘇味、劉同美霜,原告應追加同華綉、同蘇味、劉同美霜為被告,併補正其
訴之聲明,請求
渠等3人與被告同秋顯就
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故通知
兩造於113年6月11日10時50分許,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