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陳洪金葉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
可資參照。
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遵期提出上訴狀,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
爰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1月10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