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
可資參照。
二、上二名原告各請求
被告太子WIN2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654號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7,262元,應徵收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24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原告共計二名,
惟調解程序提出之
委任狀,僅由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欲委任他人到庭,應另出具委任狀,始具有
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