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成洲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梁寶吉 住同上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
參照。
二、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
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5元,
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訴狀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