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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市簡易庭 112 年度新簡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53號
原      告  邱錦綢  
被      告  蔡麗美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訊問被告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偕同被告本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